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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城市消防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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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010年)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

为建立南通市城市消防安全体系,提高全市防范和抵御火灾及相关灾害的能力,适应南通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北方现代化港口、工业、商贸城市上海翼、南通市城市消防规划(第二部分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范围为南通城市规划所构成的港闸区、主城区(含新城区)、开发区、江海港区四个城市群的100平方公里土地。

第三条

规划区内一切与城市消防安全有关的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当执行本规划。其技术标准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四条

规划期为2000年至2010年,短期至2003年,中期至2005年,远期至2010年。

第五

城市消防规划目标:近期,以符合《消防改革发展纲要》和相关消防法规的基本要求为目标,逐步建立起健全消防法制的消防法制体系。制度健全,宣传教育深入人心,监督管理有效,基础设施齐全,技术装备良好,制度合理。城市基础消防安全体系拥有强大、训练有素的队伍、有力的支撑,适应南通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特点。

长远来看,进一步增强全市抵御火灾特别是特大火灾的能力,提高各类建筑火灾、化学火灾的救灾能力,实现消防队伍和设施多功能化发展,构建战斗力组建了一支具有消防抢险救灾能力的突击队和应急处置机动队,构建了适应南通市城市特点、具有全国先进水平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为建立接近世界发达国家水平的高标准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创造条件。

第六条

编译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9.1

3、《消防改革发展纲要》1995.4.8

4.《城市消防规划要点》1996

5、《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GB-2807 1998年第207号)

6、《江苏省消防条例》1995.8.11

7、《南通城市总体规划》(1994-2010)

8、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消防的政策、法规和文件。

第七条

本规划由《南通市城市消防规划文本》、《南通市城市消防规划图》、《南通市城市消防规划说明》组成。规划文本与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参考。具体解释。

第八

本方案由南通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南通市国土资源规划局按照本规划进行规划和管理。南通市公安局按照本预案依法实施消防监管。

第二章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第九条

根据《南通市总体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确定南通市重点消防保护区为:南大街、桃五路、七彩城商圈;人民路、青年路高层建筑群;文化宫、青年路公共娱乐区;钟秀乡市场区域;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川、港闸经济开发区;天生港、唐闸镇工业区;江海港易燃易爆危险货物仓储区;长江沿岸码头、物资集中区;南通机场和油库。

第十条

每年由市公安局根据具体施工情况确定重点消防单位,并加强消防监管。

第十一条

城市地区易燃易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改造、搬迁的期限和措施,并合理布局新建单位。

第十二条

对于一些混杂在旧城居民区、影响城市消防安全形势的厂企,根据不同现状提出相应的改造搬迁要求和措施。旧城改造时,应采取措施加固好建筑,拆除危建筑,提高新建建筑的防火水平。

第十三条

各级开发区、工业区建设中,各级政府和实施开发的有关单位应当同步建设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消防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长江沿线码头建设特别是危险品码头建设要严格有序,老码头存在的消防问题要逐步改善。

第十五条

完善商业区、市场消防设施建设,改造部分简易市场,使场内各类建筑符合各项消防规定。

第十六条

物资储备区逐步集中于桐庐运河沿岸和长江沿岸码头区后方。

第十七条

加强住宅区消防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区、改造小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消防设施建设同步。老城区和已建成的老旧住宅区也要进行改造,满足消防通道、消防给水等消防要求。

第十八条

公共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建设,应当满足防火间距,保证用电负荷,完善消防通道、消火栓和建筑消防设施。新建建筑应以一级、二级耐火等级为主,控制三级耐火建筑的发展,要求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建设。

第十九条

城市气化区内宜采用管道燃气集中供气,高层建筑宜采用管道燃气供气。

燃气管道应敷设在人行道下或社区绿化带内,并应符合管道综合规划和相关安全规定。严禁在燃气管道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储气配气站、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瓶库等应当严格按照城市燃气规划合理布置,并符合消防要求。

第二十条

结合城市生活供给建设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建设农贸市场,取消露天、路边摊点,保障消防逃生畅通。

第二十一条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禁运航线规划如下:

近期至2005年中期,工农路以西地区南起南通宾馆,北至桐庐二桥;青年路以北,东起南通宾馆,西至虹桥大转马;中秀路以南,东起二号桥。到西边的纺织市场旋转木马;外环西路以东,北起管制门至南虹桥旋转木马,禁止一切运输危险品的车辆通行。

远期:远期至2010年,桐庐运河以南,东起运河三桥,西至界志门;外环东路以西,北起运河三桥,南至虹江路环岛;虹江北路起,禁止运输危险品的车辆通行。

第三章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二十二条

在现有7个消防站的基础上,计划再增加8个消防站,使城市陆地消防站总数达到15个。沿河规划均匀分布3个水消防站。

第二十三条

消防第六中队改制为以扑救化学火灾为主的特种消防站,第四中队扩编为特勤服务站,服务崇川开发区东部地区的消防站(即第十一中队) )改为专门服务站。站级标准除特殊服务站外,应当符合普通站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现有消防站要逐步完善消防装备和营房设施建设,确保消防能力。

第二十五条

将在现有119消防指挥中心的基础上,建立一个以消防任务为主、兼具其他应急救援功能的现代化消防指挥中心。

第二十六条

规划消防站按照《南通市城市消防规划图》中的场地规划选址和建设,规划用地实行控制,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占用。

第二十七条

在现有乡镇、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基础上,加大专职消防队建设力度。近期,各县(市)区要选择1至2个经济发达的中心镇建立专职消防队。从长远来看,要求各中心经济发展较快的城镇建立专职消防队,同时广泛组建各种形式的义务消防队。城市(镇)义务消防队目标达到单位总数95%以上、乡镇企业80%以上。

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站人员以现役为主(难以增加额外人员时,会采取多种形式组成),保证消防站正常执勤力量。

第四章消防给水

第二十九条

南通市消防用水取自城市供水管网、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其中,城市供水管网占主导地位。

根据城市消防供水标准,如果同时发生三起火灾,扑灭一次火灾的用水量为100升/秒。城市供水管网和新建、扩建、改建水厂的布局应满足这一用水量。

第三十条

加强城市调节水库和供水管网改造建设,提高供水可靠性,满足消防供水水压和水量要求。消防用水量、水压和消防持续时间应按照现行《建筑消防设计规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等消防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严格按照规定设置,间距一般不超过120米;当道路宽度达到或超过60米时,应设置在道路两侧,间距不大于120米,并尽可能靠近路口显眼处。商业、化工等重点消防区域,必须根据实际消防需要增加消火栓数量。旧城改造、道路改造和新区建设必须同时改造或者新建市政消防栓。要求一步完成该项目,不得欠下新的债务。市政消火栓损坏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修复,保证灭火时供水。

第三十二条

充分利用天然水体作为消防水源。积极治理河道污染,清除河道淤积。在濠河、桐庐运河等天然水源地两侧规划建筑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消防取水码头。市区内,应在濠河沿岸适当位置设置专门的消防取水点,或预留适当位置供消防车取水。濠河沿岸高层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可从濠河获得。

已建成的高层建筑、大型商场、住宅区、仓储区、工厂及易燃易爆单位应充分利用120米以内的江河等天然水源,并应完善与消防通道和取水码头相连的水源。天然水源。旧城区改造和园林绿化建设中应当酌情建设人工水源。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建筑耐火极限低、建筑密集、无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源不足、无消防车通道的城市地区,城建部门应当修建保护半径150米的消防专用水库,容量为100至200立方米。米。最终解决消防水源问题应通过城市供水系统。对于城市单体建筑,规划利用城市供水管网直接加压供水。

第5章消防通道

第三十四条

消防通道主要依靠城市路网系统。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应保证消防通道中心线间距不超过160米。当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4米,净高度不应小于4米。城市主干道上设置立交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5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米。末端式消防通道应设有回程通道或回程场。回程场地尺寸不应小于1515米。

第三十五条

交通道路、路口应能满足大型消防车辆20米的转弯半径要求。

第三十六条

老城区消防通道薄弱的地方要进行改造。开发建设社区时,应当合理规划社区内部道路系统和主要消防道路。出入口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布局图。消防主干道上不得设置路障。

第三十七条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并在其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若有困难,可沿建筑物两侧长边设置消防通道或设置宽度不小于6米的平坦空地,供消防车通行。

第三十八条

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工厂、仓库、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市场等,均应有两个通道可直接进入或者更多不同的方向。消防通道每侧至少应留有不小于6米宽的平坦空地,以保证有足够的消防车同时作业。

第三十九条

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集中场所应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并与城市外部道路相通。对危险程度较大、只有一条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地方,要增建道路,保证有两条通道与城市道路相连。

天然水源地和消防水池应当设置消防通道,供消防车取水。

第六章消防电源

第四十条

加大电力建设投资,加快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满足各类用户用电需求。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电力负荷等级分级》等相关供电规定,确保各类建筑消防供电的可靠性。

消防指挥中心、各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急救、交通管理、环保、气象、地震、消防等重点防护单位应配备双电源或自备柴油机发电机组。

第四十二条

老城区和重要繁华地段的架空线路逐步转变为地下电缆供电形式。

新城区电力线路建设要一次性完成,直接采用地下电缆供电。

老城市和早期住宅区的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逐步改造,满足家庭用电和消防要求。

第7章消防通讯

第四十三条

加强我市通信网络建设。加快通信设备更新,加快通信光缆入户工程,使我市有线通信网络尽快实现全面地下化、光缆化,为消防创造优质外部条件工作。

第四十四条

大力推广使用先进的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等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利用计算机辅助消防工作,快速提高我市消防通信调度指挥系统的工作效率和综合指挥能力,使我们城市消防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四十五条

有线通信系统是城市火灾报警、受理和调度指挥的基础。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