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口镇寨西群控制性详细规划
项目名
汤口镇寨西群控制性详细规划
请求者
汤口镇人民政府
设立单位
黄山市规划设计院
证书编号:城市规划乙级【皖】城规字(022009)
赞同
院长万国庆高级工程师
审查
方碧辉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专案经理:
王承志策划师
主要参与者:
黄山市规划设计院:
王承志策划师
黄红月策划
汤口镇人民政府:
于亮市长
副市长王印泉
施工员季跃飞
目录
1
黄山市规划设计院汤口镇人民政府
文字4
第一章一般规定4
第二章规划区界定4
第三章土地利用与建筑规划管理总则4
第四章道路和停车设施的管理9
第五章公共设施管控支持10
第6 章支持控制的基础设施10
第7章奖惩11
说明17
规划背景17
第一章规划区概况17
一、基本情况17
2.现状分析17
3. 优势分析19
四、总体方案介绍20
五、需要解决的问题21
第二章规划标准和目标21
1. 规划依据21
二、规划指导思想22
3.规划原则22
四、发展思路22
5. 规划目标23
六、总体规划调整23
第三章功能定位与规模24
1.功能定位24
2. 音阶24
第四章土地布局规划25
1. 规划结构25
2.土地利用布局原则25
3.居住用地布局规划26
4.公共设施用地布局规划26
第五章绿色景观规划27
一、主要任务27
2.城市空间格局27
3.城市绿地系统28
4. 建筑高度控制指南29
5.建筑色彩与建筑形式29
6. 灯箱、广告、短剧29
第6 章基础设施控制29
1.道路交通工程30
2.市政设施规划31
3.卫生环保规划33
第七章方案实施及建议34
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塘口镇总体规划》,保障寨西组团有序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城市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控制措施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详细的性计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规划区域内所有建设活动的控制和管理,包括土地利用、建设能力、建筑设计、配套设施和景观控制等。文字、说明和图纸必须一起使用。
第三条本规划以总体规划为基础,总体规划如有调整,按照本规划的规定执行。文本中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汤口镇实际情况并考虑未来发展制定的。未涵盖的指标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定。规定。
第四条本方案报黄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条本规划由黄山区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凡标注“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为强制性。
第二章规划区界定
第六条汤口镇寨西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为敦黄公路两侧山麓,东起镇政府至寨西岭头西。规划区内建设用地面积76.7公顷。
第七条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确定标准为:规划范围内的建成区、耕地和坡度小于15度的山林地。
第三章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1.控制指示系统
第八条控制指标体系
根据计划管理的不同要求,控制计划指标体系分为规范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
1.规定性指标
遵循用地性质、地块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建筑控制线退缩、容积率、绿地率、出入口方向、停车位、建筑风格、公共设施等11项指标。
(1)土地利用性质——规划区土地利用性质按照国家标准分类确定。
(2)地块面积——根据道路红线和地块边界确定。
(3)建筑密度——指地块内建筑总面积占地块面积的百分比。该规划提出了最大建筑密度限制。
(4)建筑限高——地块内的建筑物高度不得高于规划确定的限高,但可以低于限高。如有特殊规定,可适当调整。
(5)建筑控制线退缩距离——是为保证沿街日照、景观和道路拓宽要求而设置的退缩规定。是指建筑物控制线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规划提出的是下限。
(6)容积率——地块开发强度的规定以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例为准。本方案中容积率为容积率上限。
(7)绿地率——地块内总绿地面积占地块面积的百分比,其中绿地面积应包括单元内及建筑物周围的所有绿地面积。规划提出的绿地率下限要严格执行。
(八)出入口位置——为解决城市道路交通问题,有效分流人流,对各地区机动车通行出入口位置作出一定限制。
(九)停车位——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定。开发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必须按照本规定设置相应的停车设施。
(10)建筑风格——为了改善城市面貌和旅游环境,规划以建筑风格作为规定性指标。
2、指导性指标:包括土地利用相容性、人口密度、建筑形态、建筑色彩和建筑体量等,供参考和执行。
2. 土地利用分类
第九条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包括土地利用性质、土地利用相容性、用地面积。
第十条本规划涉及的土地利用性质分类及代码符合《城镇土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标准,规划区土地利用类型分为下列几类:
1、住宅用地(R):
(一)四类住宅用地(R4)
住宅用地(R41)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42)
(2)二类住宅用地(R2)
住宅用地(R21)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22)
2、公共设施用地(C):
(1)行政办公用地(C12)
(2)商业金融业用地(C2)
商业用地(C21)
金融保险业用地(C22)
服务业用地(C24)
酒店业用地(C25)
市场用地(C26)
(三)文化娱乐用地(C3)
休闲用地(C36)
(四)医疗卫生用地(C5)
医院用地(C51)
休养地(C53)
3、工业用地(M2)
4、一般对外事务场所(T):
长途客运站陆路(T23)
公路用地(T21)
5、道路广场用地(S):
(1)道路用地(S1)
(2)方地(S2)
休闲集会广场用地(S22)
(3)社会停车场用地(S3)
机动车停车库用地(S31)
6.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
(1)供应设施用地(U1)
供水用地(U11)
电源地(U12)
(2)交通设施用地(U2)
公共交通用地(U21)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U29)
(三)邮电设施用地(U3)
(四)环卫设施用地(U4)
雨污处理用地(U41)
7. 绿地(G):
(一)公共绿地(G1)
街道绿地(G12)
(2)生产保障绿地(G2)
8.特殊土地(D):
军事用地(D1)
9. 水域和其他土地(E)
沃特斯(E1)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分类应当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并进行一定程度的深化和调整。
第十三条地块应当根据用地性质、规划道路红线、现有建设用地边界、开发可行性和用地自然分隔线划分。
第十四条地块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性质和土地利用相适应的要求。该土地允许用作公益设施。
土地利用兼容性表
土地分类
建筑分类
右
C
U
G
S
E61
中号
R21
C1
C2
G1
G2
住宅
单人宿舍
公寓
行政办公设施
行业
市政公用事业
社会停车场
注:1、表示允许设置; 表示批准后方可设置;其余的都是不允许的。
第十五条开发一块土地时,在不妨碍其他地块开发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调整边界,但用途性质和建设规模必须符合分图规定的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六条规划区内某地块现有土地用途与规划不符的,不受规划影响,但今后开发或者用途发生变化时,必须执行本规划。
3、土地建设容量控制
第十七条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人口密度、绿地率等。
第十八条敦黄公路两侧的建筑,在建设容量控制过程中,应当集中大面积开发,避免建设小地块和单体建筑。
第十九条实际开发建设中因特殊原因超出上述指标的,须报黄山区规划局批准。
第二十条对达到并提高本方案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可以给予容积率奖励,但原则上不超过规定容积率的20%。
4. 楼宇控制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控制包括建筑限高、建筑红线退让和建筑间距三项指标。每个地块或基地上的建筑物必须符合消防、卫生、通风和管道埋设要求。
第二十二条建筑高度限制和建筑控制线退让规定主要适用于新建、改建建筑。
第二十三条建筑高度控制
规划区内新建和改建建筑的高度不得超过4层;
沿街建筑物及其墙壁、台阶、阳台和其他突出物不得超出道路控制线。退缩建筑红线大于本规定的,可给予20%以下容积率奖励;
沿街建筑物高度必须符合《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范。沿街建筑高度除满足日照、消防、人防等要求外,还必须满足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建筑间距控制
新建低层、多层住宅建筑间距:(1)建筑南北间距控制在1:1至1:1.2,旧区改造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 :0.9。 (二)南偏东(西)朝向的1545范围内平行排列的建筑物间距,按第(一)项的规定折算为0.9的赤纬方位角系数; (三)朝向为东向西或者东向南(北)45范围内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4)多层条形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最小间距应按照消防要求控制。 6米; (5)低层独立住宅建筑南北向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6米,东侧间距不应小于6米。 -西方向不得小于4米; (6)低层住宅与北侧的间距一侧多层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南侧低层住宅的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