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建筑工地管理用房标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建筑工地管理用房标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林业管理用房的标准?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3、集材道、运材道;
如下:
林业管理用房的面积,不得超过所经营林地面积的5%。
林业管理用房的数量,所经营林地分布相对集中的区域,每3000公顷林地可以建设一处管护用房;所经营林地分布相对分散的区域,每2000公顷林地可以建设一处管护用房。
因地形分布、交通状况、社情民情等因素确需增加部分区域管护用房分布密度的,由该森林经营单位在其可建管护用房总数内通过合理调整布局或增加管护力量等措施自行解决。
开发商预留物业用房的标准?
1.两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八十平方米;超过两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超过二十万平方米至三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超过三十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
2.应当相对集中,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配置独立合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农用地管理用房的规定?
管护房属于设施农用地的生产设施。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
农用地管理用房,一般为耕地面积的7%以下,大型农场一般不超过10亩地,农业用地可以。基本农田需要以设施农用地的方式审批。卫星会定期扫描,未经审批的要罚款的。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基本农田建设管理用房一般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现状即为设施农用地
基本农田,但土地利用分类为设施农业用地的,可以按一定比例建设管理用房。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2、现状为耕地的情况
现状为耕地等非设施农用地的基本农田,原则上不经允许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目前个别地方利用基本农田性质的耕地发展观光、采摘、休闲等农业,虽然未改变农业农地性质,但涉及到农业结构调整,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支持并办理农用地类型调整手续。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建筑工地管理用房标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建筑工地管理用房标准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