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司法宣传,建筑工地司法宣传内容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建筑工地司法宣传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建筑工地司法宣传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公安机关在学校进行法制宣传属于什么保护?

公安机关本来是司法保护的,但是司法保护要么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给予保护(个人信息保密),要么是对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给予保护,但是在校园周边治安不属于上述情况,只剩学校和社会两个可能。但学校保护是由教育机构实施的,公安机关不是教育机构,所以选择社会保护。

建筑工地司法宣传,建筑工地司法宣传内容

一篇关于驻所检察室宣传认罪认罚的简报?

近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认罪认罚制度知晓率、适用率,我院第三检察部主动与高陵区看守所沟通协调,在看守所播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片。

此次宣传活动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我院驻所检察干警与看守所干警沟通协作,通过看守所的视频播放系统,为每个监室每天定时滚动播放最高人民检察院制作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治宣传片,使在押人员全面系统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切实知悉认罪认罚和不认罪认罚以及认罪认罚在不同诉讼阶段处理结果上的反差,鼓励在押人员如实供述、真诚悔罪,争取从宽处理。

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我院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提升在押人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知晓度和认可度。下一步,我院将切实担负起检察机关在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责任,拓宽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的广度与深度,最大限度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权保护力度和司法效率。

律所宣传规定?

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

(五)承诺办案结果;

(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

(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

如何加大建设法律宣传力度?

强化宣传意识,认清法院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突出宣传重点,围绕中心主题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加强“公正司法”主题宣传,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造新闻宣传工作新格局,摸清自身存在的不足,找准自身的亮点、特色,紧扣具体司法实践,围绕“改革创新年”的活动,进一步总结刑事快办机制、龙和法庭文化建设、诉前联调机制等司法经验成果,创新思维,开拓新研究领域,及时总结新办法,及时推广好经验,进一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实现司法实践与调研宣传的相互作用。

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新闻写作的技巧和调研水平。年初按照计划制定培训内容,定期以召开新闻宣传工作会、邀请自治区高院、市中院专家、百色学院政法系校学者教授、新闻媒体编辑记者授课等形式为全院干警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扩宽新闻宣传视角,进一步提高新闻写作水平和调研能力。

完善新闻宣传工作制度,为新闻宣传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建立新闻宣传工作台账制度,及时对新闻信息台帐进行登记、梳理。完善新闻宣传和调研奖惩制度,按照新闻宣传以及论文获奖等次对作者进行奖励,将各部分和干警的新闻宣传工作任务纳入每年的年底考评,对未能落实新闻宣传任务的部门以及干警要予以通报批评,实现奖惩结合,确保新闻宣传工作有序开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建筑工地司法宣传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建筑工地司法宣传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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