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老城第二街区(西北、南)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规划编制背景和目的
为加强旧城传统风貌保护,科学指导旧城改造更新,逐步适应城市发展和居民居住条件改善的需要,在《扬州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纲要》,专门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是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纲要分片区的细化和深化。
第二条规划编制的基本依据
本规划的编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浅谈老城的特色。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条规划的法律适用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区域范围内进行各种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若与本预案有矛盾或冲突,以本预案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预案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文本、图则的法律效力及其与其他有关规范、技术标准的关系
1、文字与图画结合使用。它们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文中涉及指标是根据扬州老城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制定的。未涵盖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江苏省和扬州市的相关规范和规定。
3、本规划解释权属于扬州市规划局。
第二章规划依据、原则和目标
第五条规划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3、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
4.《江苏省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2002年)
5.《城市规划编制措施实施细则》
6.《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8.《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
9、《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10.《扬州市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纲要》(2002)
第六条规划原则
1.遵循“总体控制、积极保护、合理保留、综合提升”的原则,体现全面保护旧城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基本要求。
2.遵循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尽量保持街区原有布局和空间形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用地功能,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优美,便利居民生活。
3、遵循延续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有效手段展示和“诠释”文物古迹和街区特色,提高当地居民和外地游客对老城历史、各类古迹(包括古井、古井、古井等)的了解。提高园林和建筑艺术意识,增强名城保护知识,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合理利用名城资源,促进旅游发展。
第七条本街区现状及主要问题
1、该街区位于老城中北部,以小秦淮河为界。东属明新城,西属明清旧城。除正义巷、远东街、北流巷等地仍保留传统风貌外,其他地区均为多层建筑。现有文物保护单位4处,分别是东子庙、镇远、正义巷砖雕门楼、盐运使衙殿。
2、周边土地利用不合理。用于行政办公和其他用途的土地太大。附近有一个漆器厂和另外两个工业用地,将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
4、整个街区道路体系不完善,特别是缺少东西连接通道,增加了文昌中路的交通压力;市政基础设施较差,现有管网及主次干线路网密度较小。
5. 该小区目前人口约6000人。
第八条规划重点和目标
1、按照《古城治理整治纲要》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并合理确定正义巷传统建筑和东子庙、镇远等文化管制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协调控制区”。加强小秦淮河景观规划控制。
2、解决文昌阁周边交通问题,在充分利用现有街巷的同时,规划理顺道路系统,缓解文昌中路和文昌商圈的交通压力。
3、结合扬州老城功能特点,调整街区用地结构,搬迁工业企业,实现“退二进三”,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提高绿化指标。
4、确定合理人口容量,控制建设强度,改善居住条件,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5、完善街区基础设施,改善交通条件,基本适应现代城市功能和生活要求。
6、加强周边道路交通,以合理利用、展示文物古迹、“诠释古城”为原则,使东子庙、镇远、燕云城之间形成更有效的联系大厅和城市道路。
七、加强老城风貌保护和城市设计引导,提高老城人文景观品质,凸显老城特色。
第三章邻域范围和邻域性质
第九条街区位置
老城二里坊位于老城北部,紧邻北护城河。
第十条小区范围
东至国庆北路,西至文和路,南至文昌中路,北至盐福西路。
第十一条邻里区域
规划邻里面积32.47公顷(以道路中心线计),规划净用地30.15公顷。
第十二条街区主要特点
以居住、商业服务为主要功能,并具有一定旅游功能的街区。
第四章土地利用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原则
1、坚持体现文化内涵、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的原则,尽量保持街区原有空间格局,并按照保护古城传统风貌的要求,适当调整性质结合老城区特点,清理土地,理顺路网,加强绿化。和基础设施建设。
2、淘汰周边工业用地,增强商业、旅游、文化娱乐功能。
3.土地利用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原则上可适当兼容。
4.根据规模、位置、保存状况等确定现有文保单位的功能,充分挖掘文保单位的使用价值,妥善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第十四条土地利用布局调整要点
取消工业用地,增加文和路、文昌中路沿线商业、文化娱乐用地比例,逐步将漆器二厂调整为幼儿园用地;增加社区内绿化和停车场用地;整合政府机构用地,扩建北流巷小学用地范围内,沿彩衣街南段布置一定数量的商业服务设施。
第十五条适宜建设用地范围的规定
考虑到规划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在具体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用地性质,但应符合《老城区用地建设范围规定》的规定。扬州市各镇”。
适宜建设用地范围规定表
规划用地类别
可建造的建筑类别
住宅用地R
公共建筑用地C
行政办公室C1
金融、商贸服务C2
文化娱乐C3
运动C4
医疗保健C5
教育与研究C6
低层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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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及住宅综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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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人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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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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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居委会、房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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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诊所、保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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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配套文化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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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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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购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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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贸易、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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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设施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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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及商业写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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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市政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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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停车场和图书馆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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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设置不得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经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设置。
第十六条主要土地用途调整
1、行政办公用地:目前附近有大量行政办公用地。除建设工程局基本保留外,其余用地均规划为商业、金融或文化娱乐用地。
2、商业金融和文化娱乐用地:商业金融用地主要分布在文昌中路、文和路、盐福西路、国庆北路沿线。文化娱乐用地主要由文控单位安排。
3、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扩建北流巷小学用地,取消官立第二幼儿园,在小区中间设立一所幼儿园,服务整个小区。建议选在漆器二厂旧址。
4、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居住用地和用地强度,降低居住用地总人口密度。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强度规定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按照用地清单规定的数据进行控制。用地建设时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只能小于或等于用地规划中的规定值,绿地率只能等于或大于用地规划中的规定。
第五章保护与更新方式
第十八条保护和更新原则
1.根据现状景观和历史文脉确定不同的保护要求,根据土地利用范围确定不同的保护和更新模式,便于统筹控制和规划管理。
2、延续传统街巷体系、空间形态和当地建筑特色,保持老城整体风貌。
3.鼓励采取小规模增量有机更新模式,逐步改造旧城区。
第十九条保护和更新方式
根据片区主要建筑整治保护要求,根据相对完整的用地范围,确定了以下三类保护更新模式:
1、保护地:是指文(控)保护单位或者有价值的传统建筑相对集中的区域。土地范围一般包括一级特征区域和部分二级特征区域。
要求:原则上以保护地块内的建筑物为主。其中,中国(控)保护建筑和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按照相应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其他建筑一般都是按照传统风格的要求进行修缮,这一点极其重要。一些与传统特色不相适应的建筑可以进行改建或改造。
本规划范围内的保护用地主要集中在正一巷、镇远、东子庙、正一巷传统风貌区,面积1.9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44%。
2、整治用地:是指住宅建筑相对集中、整体上具有一定传统特色的区域。其他地区的一些建筑虽然不是传统建筑,但建筑体量、形态与老城风格较为协调,也纳入整治用地范围。改造用地一般包括二级特色区域和部分三级特色区域。
要求:修复用地原则上应借鉴历史文化街区整治的一些做法。建筑主要按照传统风格的要求建造和改造。一些与传统风格不相适应的建筑可以进行改造。零星的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可以进行修缮。传统建筑按照相应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
本规划范围内的改善用地主要集中在九巷、十巷、正义巷及石灰巷西侧,面积6.13公顷,占总规划用地的23.25%。
3、可改造用地:是指没有历史价值和地方特色的简陋房屋和危旧旧房相对集中或整体风格与旧城区极不相符的区域。例如,近年来新建的多层建筑的地区。纳入可整治土地范围,一般包括四类特征区域,也有部分三类特征区域。
要求:可整治土地上的建筑,应以整治为主,与旧城整体风格相协调。一些建筑质量较差、环境较差的地区,可按照传统风格、格局的要求进行整体改造。一些大型建筑可以暂时保留。今后条件成熟时,还必须按照风格协调的要求进行改造;区域内零星建筑有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应按照相应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周围修缮的建筑应与这些建筑保持良好的关系。
本次规划范围内可整治用地主要分布在文昌中路两侧、文和路、北流巷、彩衣街南侧,面积18.27公顷,占总规划用地的69.31% 。
4、该街区传统建筑群(城市紫线)覆盖正义巷两侧、石灰巷西侧,面积1.26公顷。城市紫线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规定。落实《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坚持保护正宗历史文化遗迹、保持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环境质量的原则。历史建筑的维护和改造必须保持其原貌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展示。
本市紫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保护规划大规模拆迁开发的;
(二)大规模改造,影响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风貌的;
(三)损坏、拆除保护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五)占用、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道路、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造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条建筑物保护和改善的规定
街区内的建筑按照“保护、保存、更新”三个层次进行改造。
1. 保护
A。修缮:指列入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文物控制的建筑物。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必须按原样恢复。
b.改良:指外观完好、结构完整、有一定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外观改造必须坚持原来的修复。